新吴区律师_新吴区刑事律师-无锡新吴区律师刘波
13151955559

哺乳期员工,公司想辞退,但不肯付2N,HR以离职证明开具个人能力不足等原因威胁,如何应对

劳动纠纷 2020年7月10日 1,440

《劳动法》63 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首先,要审视一下自己存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如果不存在,想要拿到2N的基础就已经具备了。
其次,鉴于您说“公司以离职证明开具个人能力不足等原因威胁“,因此要做好公司HR以劳动合同法40条中以您”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从而只给您N,或不给您补偿的情况。如果公司hr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您可以告诉他:1.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您不胜任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公司未完成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仍然要支付2N;3.即使公司完成了上述程序,但是,您作为《劳动合同法》42条第四款规定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属于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即使真的不胜任工作,也培训了、调岗了,仍不胜任,鉴于您在哺乳期,公司仍不得解除,如果解除,仍然要支付2N。
如果公司以您能力不足,不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记录在离职证明中作为威胁,您可以说明确告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了离职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其中,并不包括离职原因,因此这样开具的离职证明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开。
再次,因为最近疫情紧张,很多公司以《劳动合同法》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时,您也要有所准备:如果您所在的公司也依照此条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告知HR,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您处于哺乳期,属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1条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如果解除,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公司仍需要支付2N。

无锡新吴区律师微信同手机:13151955559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