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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20年7月11日 855

新吴区律师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性质明确界定为具有补偿和惩罚之双重性质。违约金从本质意义而言,在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等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能有效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所以违约金在补偿损失的同时又以其所固有的惩罚性体现与损害赔偿之间的不同。正因违约金的功能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故而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至于违约金过低或过高的认定标准,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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