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2020年7月13日 1,066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实践中光缆的价格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个人认为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认定价格更为合理。
另外,专业机构的认定应当以被盗前的价格为准,从法理上来说,若以出卖后价格为准,则容易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导致社会对犯罪后果的认识过低,形成不好的犯罪预期。
其次,是根据光缆的特殊性质,出卖后的价格和出卖前差距过大,以出卖后价格认定本身不合理。
如果是收购的赃物的评估价,则根据以下的法条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