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2020年7月21日 1,204
新吴区律师认为:如果对于工伤鉴定的结论不服,要注意时效的问题,需要在收到鉴定结论的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另外如果工伤治疗后出现恶化,可以在一年内申请重新鉴定。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建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经过一定时期后,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更为准确地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严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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