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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区律师解答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包括补贴补助么?

劳动纠纷 2020年7月25日 1,166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遇到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问题,由于目前各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项目名目繁多,除了基本工资,还有各种绩效,奖金,补贴,补助等,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对一些补助、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这些补助、补贴是否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呢?

从理论上说,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但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律师实务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对此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权威文件中比较明确具体规定工资组成的是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作总额组成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般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国家统计局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4条中,对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费补贴、洗理费等。以上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从而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不能将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贴、补助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对于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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