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2020年7月27日 2,475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人事经理属特殊群体,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深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故意规避签订。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区别对待。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劳动者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人事经理即使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也不能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未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在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审判结果不同,上述2种观点都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判例。
无锡新吴区律师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双倍工资罚则立法的本意主要是为了惩戒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存在主观过错的惩罚性措施,作为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层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属于其工作职责内的范畴,除非公司对行政人事主管的合同订立有特别另外的规定,否则,这种工作职责归类相对较强的诉求,不会简单全部归咎于是公司过错,因此一般不会判令公司承担责任。除非人事主管能举证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人事主管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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