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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20年8月9日 1,051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那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如下: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二、免责效力的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 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的话,当事人仍然可以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果大于法定范围的话,超出的部分应该另外成立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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