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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存在时的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2021年3月13日 2,129

多份遗嘱存在时的效力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原、被告要求继承的2,200,000元遗产为被继承人姚某某、秦某5生前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的遗产范围应各为1,100,000元。现原、被告对于遗产范围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至于遗嘱的效力,本院认为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故需综合考量遗嘱内容是否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及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被继承人秦某5遗嘱情况,其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2016年5月25日书面材料。该遗嘱系姚某某执笔书写,秦某5、姚某某两人签名及捺印确认。在该遗嘱中,两位被继承人既处分了共同的财产,又表达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基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由一人书写、两人签名确认符合共同意愿表达的形式要件,应当确认共同遗嘱有效。该份共同遗嘱将遗产按照比例进行继承分配,故秦某5的1,100,000元遗产按照该遗嘱确定比例分配后,应由秦1继承取得550,000元,秦某2继承取得330,000元,秦某3继承取得220,000元。
  至于被继承人姚某某1,100,000元遗产分配,姚某某在与秦某5订立2016年5月25日共同遗嘱后,姚某某随后又订立了2016年7月11日《遗嘱》、2016年12月6日《遗嘱》、2018年10月25日《情况说明》、2018年12月2日《遗嘱》。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共同遗嘱,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关于何份遗嘱为姚某某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本院认为,2018年12月2日《遗嘱》内容系被告秦某2打印,姚某某仅在最后签名,因该遗嘱并非是姚某某本人打印,不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本院对该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定。2016年12月6日姚某某《遗嘱》,该遗嘱系姚某某书写全部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院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予以认定。至于遗嘱的内容,姚某某在该份遗嘱中清晰表达了除苏州房产外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由秦某3继承的意思,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效力。该份遗嘱意思与2016年5月25日共同遗嘱的意思相悖,系姚某某对共同遗嘱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撤销或变更,该撤销或变更效力及于姚某某个人遗产,为有权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秦1以该遗嘱系姚某某抄写、遗嘱内容与姚某某实际名下并无财产、姚某某实际由被告秦某2养老送终的事实不符为由主张该遗嘱非姚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构成否认遗嘱效力的有效抗辩理由,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秦某2在审理中主张,2018年10月25日《情况说明》中姚某某称房款只是交给秦某2、秦某3暂时保管,没有作出分配,系姚某某对此前所有遗嘱的推翻,故涉案遗产应当作法定继承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情况说明》的上下文,“没有作出分配”一句应解读为是姚某某对房款保管情况的重申,姚某某并未明确作出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在同期拍摄的视频中也未见其有推翻以往遗嘱的明确表示,故被告秦某2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涉及姚某某的遗产1,100,000元应按照2016年12月6日《遗嘱》予以处理,由秦某3继承取得。
  综上所述,属于被继承人姚某某、秦某5的2,200,000元遗产应由原告秦1继承取得550,000元,由被告秦某2继承取得330,000元,由被告秦某3继承取得1,320,000元。现因原告秦1处保管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计225,000元,被告秦某3处保管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计1,100,000元,被告秦某2处保管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计875,000元,故差额部分应由秦某2向秦1、秦某3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在原告秦1处的属于被继承人姚某某、被继承人秦某5的遗产225,000元归原告秦1所有;
  二、现在被告秦某2处的属于被继承人姚某某、被继承人秦某5的遗产330,000元归被告秦某2所有;
  三、现在被告秦某3处的属于被继承人姚某某、被继承人秦某5的遗产1,100,000元归被告秦某3所有;
  四、被告秦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秦13某某,000元;
  五、被告秦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秦某3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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