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21年3月13日 2,740
管道堵塞导致进水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是湘郡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对蒋怡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造成蒋怡敏房屋进水的主要原因是5楼和6楼之间的下水道堵塞所致,该堵塞的管道虽然属于公用部分设备设施,但堵塞的管道位于各业主房屋内部,湘郡公司无法对此部分公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和维护,故湘郡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蒋怡敏认为湘郡公司在本案中负有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承担本案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蒋怡敏只需证明湘郡公司在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至于湘郡公司有无过错或者有无其他第三人过错的介入,不是本案考虑的因素,湘郡公司都应对蒋怡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蒋怡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湘郡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湘郡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蒋怡敏要求湘郡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363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蒋怡敏可向本案相关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蒋怡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蒋怡敏负担。
上诉人蒋怡敏与被上诉人湘郡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蒋怡敏系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润和星城润和长郡第15栋601号房屋的业主,其与湘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8月31日,蒋怡敏预交了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蒋怡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未入住,2019年7月13日发现房屋被水浸泡,并立刻报告了湘郡公司。长天时价评(2019)第75号《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对该房屋因下水道堵塞溢水造成的室内装修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共造成损失46505.18元。蒋怡敏为此支付鉴定费用为30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湘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赔偿蒋怡敏的损失。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中约定了本物业房屋建筑公用部分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湘郡公司应当对公用部分的下水管道进行管理。但湘郡公司对下水管道的日常管理应达到怎样的标准,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院认为,首先,蒋怡敏所主张其房屋损失是湘郡公司物业管理不善所致,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蒋怡敏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在长时间离开房屋的情况下,既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也未定期查看房屋状况,对自身房屋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和管理职责。再次,管道的堵塞发生在地面以下该单元的公共管道内,在没有其他征兆或业主反映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定期巡查发现。下水管道堵塞不是湘郡公司行为造成的,亦不是因为下水管道疏于维护造成。最后,从常理判断,管道堵塞系涉案房屋或楼上住户房屋不当排放垃圾造成的。综上,在蒋怡敏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湘郡公司存在过错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蒋怡敏要求湘郡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蒋怡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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