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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例外情况

企业法律服务 2021年9月6日 1,567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由此看出,对于“无故拖欠”例外情形,仅限于上述两种情形,且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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