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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 2022年4月3日 934

(1)婚姻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 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人民法院将被撤销的婚姻效力认定为自始无效,即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 护。
(2)财产分割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适用《婚姻 法》中有关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而应准用相关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 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部 分人民法院认为,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认定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只 有举证证明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和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况下,方享有 所有权。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先经双方协议分配,协议 不成时,再依法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个人财产的除 外。
(3)子女抚养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被撤销的婚姻效力自始无效,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应 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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