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2022年6月7日 872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更为常见的有关定金产生的纠纷是当事人预先交付的款 项是属于借款还是借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定金,以及这部分款项能否适用定 金罚则,即围绕预付款性质认定而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并不要求有单独的定金合同,当事人除在借款 合同中约定定金外,在借据、收据等条据上写明款项为定金的,也可起到书面合同 的作用。因此,大多数人民法院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来确定相应款项的 性质。若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此部分款项为定金,则自然可以发生
定金的效力。反之,虽然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对该部分款项是否为定金约 定不明确的,并不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但人民法院认为预先交 付的这部分款项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而只能作为预付款、保证金或借款的- 部分等对待,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若要成立定金合同关系, 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交付定金的期限及定金罚则等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双方当 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其他法律关系。但也有少数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 信录音等来认定预先交付的款项性质为定金,也即双方的口头约定也可能成立定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