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22年6月7日 1,030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情况,需要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的实际 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先履行抗辩权以存在具有牵连性的双方义务为前提。根 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一般情况下先履行抗辩
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双方互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义务一方拒 绝履行的范围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对等价值范围内,且未履行义务一 般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合同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顺利履行所需具备的固有义 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等,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主给付义务与 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主给付 义务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提供相关资料或开具发票等非主给付义务而行使 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即在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交付标的 物后,另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