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22年6月7日 988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同一双务合同 中,双方互相负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且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因此,一方当 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需合同履行期已届满,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有人民法院将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行使条件界定为当事人是否根本违约,若另一方当事人仅为不适当履行,现有证 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根本违约,则当事人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源于双方约定展开,合同中的在何一方均可援引该条 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抗辩。基于该权利的私权性质,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相对方不 履行对待给付的行为进行容忍和宽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权利的放弃,更不能表 明双方对合同的该项约定进行了变更,因此当事人仍可对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 的主张行使抗辩权,阻却其违约责任的发生。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 是否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判断,包括履行义 务、履行期限与双方的交易惯例、市场交易习惯,结合当事人主张事由是否符合一 般生活常理等进行考量。如果当事人之间除基本合同以外还约定了特定合同义 务,且该条款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此时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特定合同义务 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在 合同中除约定付款依据及付款方式外,还约定了“供方每次付款均需提供有效的税 务发票,凭票付款”,人民法院认为该项条款实为约定了双方付款与开具发票同时 履行,则按该约定,当事人有权享有对方不履行开票义务即可以拒付货款的抗辩权。 此外,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