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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合同纠纷 2022年6月7日 1,354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 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首先,当事人需要有确切证据证 明另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生效后丧失或可能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如对方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等。其次,当事人需要证明本人已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决定。如果当事 人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自行中止合同的履行,或仅在诉讼中主张自己行使不安 抗辩权的,由于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其不安抗辩权不能成 立,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其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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