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2022年7月29日 7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9 条、第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 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该 意见所确立的唯一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 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既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 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 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方可妥善解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同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 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8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