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2022年11月30日 671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依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的借款凭证主张 第三人为保证人,从而请求其履行债务,而该第三人对其保证人身份不予认可的情 况。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部分人民法院直接将第三人在债权凭据或借贷合同中的 签字或盖章认定为该第三人有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从而认定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也有部分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 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 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为主张第三人为保证人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第三人曾 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曾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一般而言,人民法院的审理思 路为首先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即首先对债权凭据及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是否系本人行为作出认定。进而通过当事人作出行为之时的意思表示对其身份进行认定,即行为人在签字或盖章时是否明确知道该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 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 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 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有在通过其他事实也不 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作出该第三人并非为保证人的结论。其中,通过 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是指通过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的借款凭证以外的 其他证据也无法推定出其签字或盖章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意思。此处的其他 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内的证据和合同外的证据。合同内的证据主要是债权凭证和借 款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人民法院一般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来判断第三人 签字盖章的效果意思。合同外的证据,主要为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缔约过程 中形成的能透露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往来函件等过程性证据,人民法院需结 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第三人签字盖章的效果意思。其中,交易习惯由《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进行认 定。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个别交易习惯人民法院通常予以认可,如民 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多份借贷合同,存在第三人在多份借贷合同上签字并 表示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而在最后一份借贷合同上仅签字而未作承担 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推定第三人对最后一份合同也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缔约过程、交易习惯外,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也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对合同约定 的理解,因此亦可依据合同的履行过程对保证人身份进行认定。如仅在债权凭证 或借款合同中签名盖章而未表明自己作为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在债 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未对其非保证人身份进行抗辩或部分履行了保证责 任后又以其非保证人身份作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对其 保证人身份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