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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的成立要件

新吴区律师 2022年11月30日 497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但物权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发生转移。占有改定的出现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密切相关。转让人在有些情况下转让某项动产时,基于生产、工作或者生活需要,仍需要继续占有该动产,如果转让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后再由受让人交回,则需要完成两个物的移转行为,无形中会增加经济成本。为了节省成本,就有必要简化物的转移环节,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占有改定这样一种制度因此得以确立。
  但如前所述,由于观念交付在外观上并不发生物的实际控制的转移,起不到相应的公示作用,因而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在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中,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的交付,受让人对动产的间接占有是通过动产物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意达成的,在外观上,标的物仍然控制在转让人手中,第三人对该转让事实无从知晓,所以,公示作用和公信力也相对最弱。占有改定作为一种抽象的交付方式,尽管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由于其突破了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对于交易形式的严格控制,使得动产物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合意分别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从而使得“交付”这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的公信力在某些情形下大为降低。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把握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坚持严格的标准。第一,在占有改定中,转让人在转让动产时必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转让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第二,占有改定以承认间接占有为前提。在占有改定中,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未发生变化,转让人仍然是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但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标的物享有了一定的管领力,即间接占有。只有承认间接占有,占有改定才成为可能。第三,受让人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必须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明确约定来实现。双方当事人仅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未就受让人间接占有标的物达成明确协议的,并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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