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正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是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应根据具体个案作出合理的判断。
无锡新吴区律师网认为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的灭失)(3)汇率大幅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