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2023年2月1日 952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应予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但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面临家庭经济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为父母出资系天经地义,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子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本案中,陆掌其、蒋辉均称案涉542535元为借款且系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而刘鎏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故应当确认案涉542535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在已足以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即便是后补的,亦不能推翻前述事实的认定,刘鎏认为陆掌其父子两人串通虚假诉讼等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款项系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故蒋辉、刘鎏需对542535元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间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故法院对民间借贷主体间的利息应审慎审查、严格把握,即应当由陆掌其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约定了月息2%的利息。本案中,蒋辉通过自书形式确认了相应利息的约定,该约定并无证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之处,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对陆掌其要求蒋辉承担24%年利率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至于刘鎏承担责任部分,虽然借条载明了利息,但该借条系后补,陆掌其、蒋辉均无证据证明当时刘鎏同意该利息约定,基于蒋辉与陆掌其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蒋辉与刘鎏正处于离婚纠纷中等事实,无法确认刘鎏与陆掌其对借贷利率达成了合意,故刘鎏无需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