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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过低的违约金的风险

企业法律服务 2023年4月24日 762

【案情简介】从2014年4月份开始,宋金凤向晟宇公司的建筑工地供应钢材。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2月17日,晟宇公司尚欠宋金凤钢材款739497.29元,并为宋金凤出具对账单一份,内容为“寿光晟宇建筑安装公司贵单位至2015年2月17日,尚欠我单位钢材款739497.29元,特此对账”,晟宇公司的财务出纳陈安民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该欠款晟宇公司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宋金凤与晟宇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宋金凤提供的钢材买卖合同,因无晟宇公司的公章,且晟宇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对于宋金凤提供的对账单,有晟宇公司财务出纳陈安民的签字确认,宋金凤要求晟宇公司支付钢材款739497.2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晟宇公司辩称陈安民作为公司的财务出纳无权代表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且认为对账单中的欠款数额过高,不予认可。但陈安民作为晟宇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其在对账单上的签字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晟宇公司承担,陈安民不承担还款责任。晟宇公司向宋金凤出具对账单后,应按约定数额及时付款,其拖欠宋金凤钢材款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责任。对于宋金凤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不予支持。陈安民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 一、晟宇公司返还宋金凤钢材款739497.29元;二、驳回宋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锡律师刘波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而如果其提出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法院按基准利率上浮的话,大概率可以得到支持。买卖合同中,过低的违约责任导致买受人逾期付款成本过低,迟迟不进行付款。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建议:1、规范合同条款,约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 2、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3、向买受人发律师函进行催收,后期诉讼及时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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