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律师_新吴区刑事律师-无锡新吴区律师刘波
13151955559

不签订书面的合同风险

新吴区律师 2023年5月5日 450

【原告诉请】原告刘明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钢材款382570元并支付利息573855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5月22日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合计9564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被告衡山建筑公司中标承建霍山县文峰学校6#学生宿舍楼,被告陈景胜和金从友负责工地施工。该工程全部钢材从原告处购买。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482570元并承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2年5月22日被告给付100000元,下欠钢材款3825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衡山建筑公司是否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买受人;
二、衡山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诉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刘明贵诉请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如何支持;
四、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分包而引起的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交易中的债务承担纠纷,金从友对于从刘明贵处购买钢材无异议,但衡山建筑公司认为陈景胜、金从友购买钢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陈景胜、金从友承担支付货款等相应责任。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性质,从而正确认定该钢材购销合同的当事人。1、陈景胜、金从友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取得衡山建筑公司授权。案涉销售清单记载客户为陈景胜,送货地点为文峰学校,但并未记载购货需方为衡山建筑公司,衡山建筑公司事后亦未追认。故陈景胜、金从友购买案涉钢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衡山建筑公司授权行为。2、陈景胜、金从友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本案中,刘明贵虽称金从友系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但未举证证明陈景胜、金从友系衡山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或以衡山建筑公司名义进行采购钢材,故不符合认定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3、陈景胜、金从友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刘明贵作为钢材供货方,与陈景胜、金从友未签订书面合同,送货单未加盖衡山建筑公司印章,且二人亦没有提交衡山建筑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未对陈景胜、金从友行为是否能够代表衡山建筑公司进行必要的核实,向其供货,发生多笔钢材买卖行为。案涉钢材款均是由陈景胜、金从友向刘明贵直接支付,无证据表明衡山建筑公司曾向刘明贵支付过钢材款,且2011年6月9日47万元、12月8日12570元欠据亦均为陈景胜、金从友以个人名义向刘明贵出具。据此,刘明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陈景胜、金从友与衡山建筑公司具有代理关系。综合以上分析,案涉钢材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陈景胜、金从友,本案诉争的钢材款应由该二人向刘明贵支付。故刘明贵要求陈景胜、金从友给付钢材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连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要件。本案中,刘明贵以所供钢材已实际使用于案涉工程,以案涉的分包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衡山建筑公司应当对案涉钢材款承担给付责任。因陈景胜、金从友是基于其与刘明贵之间的购销合同而取得案涉钢材,而该部分钢材用于案涉工程是基于陈景胜、金从友与衡山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前者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后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衡山建筑公司并非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也不存在连带责任的约定。故衡山建筑公司无需对诉争的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明贵要求衡山建筑公司给付钢材款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2张半格式化欠据上虽注明有“每月2%利息”的内容,但对还款期限均没有约定,陈景胜曾于2012年5月22日支付货款10万元,刘明贵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钢材款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22日,故刘明贵主张下欠钢材款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可自刘明贵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金从友关于未约定利息及不认可利息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四。鉴于本院认定衡山建筑公司对于案涉钢材款并不承担给付责任,而作为货款本息负担方金从友、陈景胜并没有就诉讼时效抗辩,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景胜、金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明贵钢材款382570元及利息(以382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无锡律师刘波认为在销售钢材时,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非常大。在业务活动中,因为是惯常合作的老客户或者存在熟人关系,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钢材销售合同,口头约定垫资费、违约金,还约定不含税,导致最后只能拿到货款本金,还得给买受人亏本开票。另外不签订书面合同,很有可能本来可以追究有偿付能力的公司的责任,最后却只能追究个人。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建议:1、将交易条件进行录音或微信、短信留存;2、随后立即补签书面合同或对账单;3、在收货单上备注违约金、垫资费、税费承担等。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