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2020年6月19日 1,139
劳动者工伤5级伤残,现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新吴区律师为你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超过给付年限,还可主张5至10年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倘若王某日后高寿,活过80.98岁,要继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主张5到10年的费用。
(四)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支付方式
申诉人陈建涛与被申诉人黄仲良、韦成贤、蓝慰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再审,(2014)桂民提字第46号。“若按照20年的标准予以计算,陈建涛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并未能得以完全填补。同时,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来灵活确认残疾辅助器具费还可以避免受害人的后期风险,亦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但倘若一次性给付至七十岁,计算期限过长,不确定因素产生的几率增加,确实可能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不一致的情形,倘若按更换周期分期给付,势必又会造成受害一方当事人的讼累。……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判决由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陈建涛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剩余款项从陈建涛年满29周岁之日起,即从2030年5月5日起按照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寿命每六年支付一次残疾辅助器具费给陈建涛至其满七十周岁止,如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该款项总额在陈建涛年满七十周岁前已经达到法院判赔总额,之后则无需再支付。”
法院的支付逻辑为“支付总额=一次性支付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几年支付一次至配置机构意见年龄。在赔偿义务人经济能力较差的情况下,此种支付方式确实公平可行。
当然,倘若赔偿权利人高寿,活过了配置机构意见年龄,还要继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主张5到10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