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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澳门人)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债权怎么主张

债务追讨 2020年6月20日 1,536

无锡新吴区律师认为:

问题是典型的的涉港澳台继承纠纷,这种案件首先要确定一下最核心的内容:1、适用法律问题;2、被告问题。我接下来发表的意见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且无继承人的前提下所做出的:

1、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涉台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被告问题: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债务属于其个人责任,在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落入其遗产内,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遗产追讨。惟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均没有个人法律责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若债权人就死者的债务提起诉讼,被告应是死者遗产的管理人,而不是遗产的继承人,管理人的身份和责任只是死者遗产的代理人,并不存在个人承担死者债务的责任(可参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5号命令第6A条规则)。

3.看债权债务有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如果有了上面确认也已经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只需要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信息,法院会确认遗产,然后再分割偿还你的债务。如果没有,那么你就得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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