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律师 2023年12月3日 408
本节目由无锡律师刘波讲解:股东是否可以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账目和资料。
对公司的不允许股东查账,或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形式限制股东的知情权行为,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知情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享受利润分配的请求权基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协议的形式剥夺。
特殊情况:公司认为股东申请查阅公司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拒绝其申请,但是需要对怀疑的合理性提供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