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律师 2023年12月5日 592
本期节目由无锡律师刘波讲解:股东存在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防范建议:
1.完善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将公司章程中对会议的召集程序进一步明确,例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召集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间需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等,同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防止出现股东对会议具体信息不清楚的情况
2.完善公司会议的召开程序。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提交真实有效的委托书。会议结束后,应当将会议内容作成详细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完善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补救程序。在决议签名系伪造或者他人代签的情况下,通过股东追认的方式来对决议的效力进行补救,可证明该决议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存在伪造或他人代签的行为也不能否定该决议的真实性。